
中国加盟商网 发表时间:2008-06-07
今天上午9点,刘亮诉韩喜善国际服饰文化传播(北京)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韩喜善”)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原告代理人称原告在某网站上看到被告“零风险、零加盟”的宣传,在其诱导下加盟,而被告实际并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。原告方还提供了合同书、出库单、宣传彩页等相关证据,直指被告不履行承诺,存在虚假宣传等。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。
被告代理人确认了合同书、出库单等真实性,但对宣传彩页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,并辩称这些证据与本案诉求无关。同时提出“韩喜善”已于2007年7月24日在商务部门进行了备案。
本案没有当庭宣判。